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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


 

实验中心是高等学校实施素质教育、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重要基地,为了充分发挥实验中心的资源优势,促进实验教学课程改革,培养高素质创新型人才,学校实验中心面向各类学生开放,为学生提供实践条件。为做好实验中心开放管理工作,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开放原则
(一)学校统一组织,各学院充分利用现有实验中心条件或创造必要条件,统筹规划,实验中心采取多种形式向学生开放。
(二)实验中心开放面向全体学生,遵循因材施教、形式多样的指导原则,重点培养学生创新创业意识和动手实践能力。
二、开放形式
实验中心开放具体分为以下四种形式:
(一)学生参与科研型开放实验。主要面对高年级本科学生,实验中心定期发布科研项目中的开放研究题目,吸收部分优秀学生早期进入实验中心参与教师的科学研究活动。以学生参加科研活动的阶段性成果(实物或论文或总结报告等)和指导教师的考核评估作为评定成绩和奖励学分的依据。
(二)学生科技活动性开放实验。学生自行拟定科技活动课题,结合实验中心的方向和条件,教师指导下开展实验活动。实验中心提供相应的实验条件,指派教师进行指导。以学生科技活动的阶段性成果(实物、论文或总结报告等)和指导教师评估作为成绩评定和奖励学分的依据;
(三)自选实验课题型开放实验。实验中心定期发布教学计划以外的综合型、设计型自选实验课题,鼓励学生进行创新设计实验。学生在实验中必须独立完成课题的方案设计、实验装置安装与调试,完成实验并撰写实验报告。以实验成果(包括实物、论文或实验报告)和指导教师评估作为成绩评定和奖励学分的依据。
(四)人文素质与能力培养型开放实验。结合学生社团或兴趣爱好者协会的活动内容,学生在校内各人文素质教育基地自主进行素质与能力培养,如摄影基地、陶艺工作室、琴房等的训练;其训练结果经两名指导教师确认并评定成绩后,可计算奖励学分。
三、开放实验条件
(一)开放实验内容不能与学生所学专业的课程教学实验内容相重复;
(二)属于课程教学内容的拓展性实验,经申报审核后,可列入开放实验范围。
四、组织实施
(一)在主管校领导的统一领导下,由教务处组织具体实施。充分发挥学院对实验中心管理的作用。
(二)学校设立开放实验基金。开放实验基金主要用于补贴学生参加开放实验所需材料消耗费等,不列其他费用。凡学校正式建制的实验中心均可申请开放实验基金。
(三)指导教师津贴由学院申报,教务处审核,报人事处批准、发放。
(四)开放实验基金额度,按照实验中心实际开展开放实验消耗实验材料定额核定。
(五)每年11中旬由实验中心向教务处提出下学期实验中心开放申请,拟订开放实验项目,报教务处组织审定;开放实验项目于12月初发布,并征求学生报名;每学期开学后第二周开始,组织本期开放实验项目的实施。
(六)每年11月初,各实验中心将本期内开展开放实验的情况按规定格式写出书面总结,经学院教学委员会审核,汇总到学院后,报教务处考核、备案。
(七)鼓励实验中心逐步实行全面开放。实施全面开放的实验中心,可试行早八点至晚十点的全天开放、值班运行的管理模式。
四、成绩的使用
(一)开放实验纳入学生实践教学环节,鼓励学生利用课余实践参加实验中心开放活动。学生参加开放实验的成绩经考核后按奖励学分计入总学分,该学分可替代人文系列选修课程学分。奖励学分参照实践教学环节学分管理办法给定,最多不超过3学分。
(二)鼓励和支持开放实验产生创新性成果。通过学生开放实验取得成绩的项目,可以申报各种评奖和参加比赛。

(三)实验中心开放资助课题经学院委员会审核结题后,报教务处考核,同意结题后,盖章,学生申请的学分由教学秘书送教务处学籍科。